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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竞买出错责任谁担

2000-03-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3月22日上午,国内首例网上拍卖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并得出一审结果,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判退还竞买人张岩购物款10275.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但驳回张岩要求给付竞拍品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该竞买人基本败诉。

竞买人认为:网上拍卖不能出尔反尔

事件缘于1999年10月在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举办的“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主办者是国安五龙拍卖公司等单位,承办者是金贸网拍公司。作为该网站注册用户之一的张岩因浏览到网站发布的拍卖公告,于10月5日参与竞购,并对三台电脑打出当时的最高应价,从而在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被确认成交。孰料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网站仍在发布拍卖会公告,而其竞买的三台电脑被继续拍卖,并于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

对于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张岩深感不满,当即在该网站留言板上提出抗议。该网站于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说,第一次拍卖结果的出现是系统故障所致,由此向原告致歉。

张岩认为,道歉不是解决此事的合法方式,自己作为网上拍卖的合法用户,严格遵守了该网站的拍卖规则《通用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拍卖公告标明的1999年10月1日至5日拍卖周期内竞购成功,理应在支付价款及约定的佣金后取得拍卖标的。被告现除以系统故障为由致歉外,未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拍卖标的、并支付诉讼费的违约责任。

网站表示:确认成交应当签定确认书

被告金贸网拍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物证并请求让3名人证出庭作证,其中有一名网站工作人员和两位网民。证人指出,网站自1999年9月29日发布拍卖会公告以来,公布的拍卖时间是“1999年10月6日9时至10日9时”,并非原告所述10月1日至5日,但拍卖系统曾在10月5日提前启动,证人注意到当时已有人在网上出价竞购。金贸网拍公司表示,愿意对“因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在10月6日开拍的前一天即可报价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坚持认为原告并非最终买受人,因而不同意给付其竞买的3台电脑。

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中律师事务所张寿云律师认为,确认拍卖成交应以《拍卖法》为依据。该法第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而本案被告并未与张岩签定成交确认书,因而对其应价不予认可。同时,该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张岩竞买的3台电脑保留价为3万余元,如果确认其以9000元的应价对拍卖委托方确定为3万元保留价的拍卖品竞购成交,那么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金贸网拍公司还指出,如果按原告所称止拍时间为10月5日,则按照规定竞购汇款日期应为10月15日,但原告汇款时间是10月23日,已超过时限。综上理由,金贸网拍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民“败诉”,网站并非无责任

法官指出:网上拍卖诉讼亟待立法

由于原、被告双方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在休庭15分钟后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尚未提出上诉请求,但原告表示“考虑后将作出决定”。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认为,网站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张岩作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依照网站发布的拍卖公告、规则、程序,交纳了保证金,取得拍卖号后出价,并经拍卖结果公告确认为最高应价,双方的拍卖合同即已成立,一方不按约定付款或给付拍卖标的就构成违约。由于委托人与拍卖人对保留价是保密的,竞买人不可能得知保留价的具体数字,因而拍卖人、委托人应以成交价低于保留价为由对抗无过错的竞买人,况且低于拍品价值的成交价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必然规律。其次,即使是“系统故障”问题,网站的经营者也要对网站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负有责任。且根据网站工作人员所言,网站监护人员在10月1日至5日的国庆节期间放假,而网站在此期间则一直开放,网站应对其运营承担责任,而不是以故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此案的温勇法官认为,驳回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不等于被告在此事上没有责任。网站拍卖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竞价人应价无效,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包括承担全部诉讼费。此案暴露出有关网站运营、拍卖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将提醒诸多网站的注意。此案是我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此类诉讼将不断出现,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却严重滞后,目前法院只能以现有的《拍卖法》作为判案依据,法律的完善则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和对法律的调整。

据悉,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有关网上拍卖的相关规定和《拍卖法》的实施细则,届时网上拍卖的无序现状将大为改观,而一旦出现纠纷时,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判定也将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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